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92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2號
聲請人 吳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
交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牴觸憲法第7條與第23條,聲請解釋憲法。綜
觀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
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系爭判決自非聲請人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
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
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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