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
原告即受 柯文良
監護宣告人
兼上一人 傅愛鳳
法定代理人
原告 柯雅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雨軒 律師
被告 高金鈴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