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

原告即受 柯文良

監護宣告人

兼上一人 傅愛鳳

法定代理人

原告 柯雅華

柯雅娟

柯智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雨軒 律師

被告 高金鈴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涂文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