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聲請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全

相對人巴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松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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