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陽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陽龍分別於民國105年9月23日1時30分許及同年11月11日0時40分許,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依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5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於上開時間為警查獲持有驗餘毛重各為0.3793公克、0.2826公克,毛重各為0.21公克、0.27公克、0.19公克、0.19公克、0.19公克、0.15公克、0.18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3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及前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上開時間為警查獲持有驗餘毛重各為0.3793公克、0.2826公克,毛重各為0.21公克、0.27公克、0.19公克、0.19公克、0.19公克、0.15公克、0.18公克之晶體共9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5年10月26日慈大藥字第105102657號函暨鑑定書、105年11月28日慈大藥字第105112857號函暨鑑定書、10
9年5月29日慈大藥字第109052971號函暨鑑定書存卷可佐,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共9只,因內含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前揭甲基安非他命送鑑時,經鑑定機關另取用鑑驗部分,此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備註│├──┼─────────┼──────────────────┤│1│晶體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年10月26│││壹只)│日慈大藥字第105102657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0.3894公克││││③取樣:0.0101公克││││④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晶體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年11月28│││壹只)│日慈大藥字第105112857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0.2917公克(含標籤)││││③取樣:0.0091公克││││④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晶體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5月29日│││壹只)│慈大藥字第109052971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0.2614公克(含標籤)││││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純質淨重:0.003公克│├──┼─────────┼──────────────────┤│4│晶體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5月29日│││壹只)│慈大藥字第109052971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0.2875公克(含標籤)││││③淨重:0.066公克││││④取樣:0.01公克││││⑤餘重:0.056公克││││⑥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⑦純度:89.8%││││⑧純質淨重:0.0592公克│├──┼─────────┼──────────────────┤│5│晶體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5月29日│││壹只)│慈大藥字第109052971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含標籤)││││②毛重:0.2077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純質淨重:0.0014公克│├──┼─────────┼──────────────────┤│6│晶體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5月29日│││壹只)│慈大藥字第109052971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含標籤)││││②毛重:0.2174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純質淨重:0.0066公克│├──┼─────────┼──────────────────┤│7│晶體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5月29日│││壹只)│慈大藥字第109052971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0.2138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純質淨重:0.0112公克│├──┼─────────┼──────────────────┤│8│晶體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5月29日│││壹只)│慈大藥字第109052971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0.1787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純質淨重:0.0022公克│├──┼─────────┼──────────────────┤│9│晶體壹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5月29日│││壹只)│慈大藥字第109052971號函暨鑑定書:││││①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0.2314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純質淨重:0.002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