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宇23歲民.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附件應更正為「壹佰年度聲沒字第參陸陸號聲請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之附件,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