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 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蕭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部分,雖提出住院同意書第一項「如有延期或欠款等情事,由立同意書人(住院人及連絡人)負清償之責」釋明之,惟核上開約定並無民法第272條所示之情事。另聲請人雖陳稱債務人蕭郁係債務人甲○○之配偶,應連帶負擔其醫療及照顧之費用云云,惟民法第1116條之1僅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並未明文夫妻應互負連帶債務,是聲請人請求連帶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