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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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玉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玉祥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及4年3月。於97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及4年
3月確定,並於97年6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02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4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2年11月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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