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債權人安格國際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媫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HTC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公司正確之名稱。
二、分別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三、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