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83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文雄 債務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能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柒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