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兼共同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1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7日下午2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法代理人 戊○○到
相對人 庚○○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願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等共計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伍萬元
(含已給付強制險壹佰伍拾萬元)。
二、給付方法:(一)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面額捌拾伍萬元之
支票壹張。
(二)餘額壹佰萬元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前給付完畢。
於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