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陳坤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