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上訴人即原告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張文銘110年度易字第451號詐欺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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