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機器設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2292號債權人 洪鉦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徐春旺春旺工程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機器設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如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附表之機器設備,惟上開機器設備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岡山區本工六路98號對面)」,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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