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023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捌拾肆萬肆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六七按日加收百分之五十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