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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