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叁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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