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宗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何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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