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吳至正 被告 陳文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