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1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賴政賢
訴訟代理人 鄭才 律師
陳昆鴻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其逕向法院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而請求張貼確定判決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同項後段規定,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含所附書證影本),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