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灯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勝灯(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書誤載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應予更正),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6、9「宣告刑」欄內誤繕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均更正如附表編號6、9該欄內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5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為業務侵占罪,附表編號2至10所示部分均為偽造文書罪,兩者所示之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較低,爰審酌併合處罰之併合利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葉力旗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5日至106年9月7日105年12月19日106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11號(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1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1日106年6月6日105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11號(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1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12號(編號6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8日105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109年1月1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12號(編號6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編號10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12號(編號6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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