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黃招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亞頡 、 林亞醇 、 林孟經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7萬3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8元,上訴人僅繳納5130元,應再補繳
1萬5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