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4年6月28日起至114年6月28日止,後於97年5月22日變更為擔保第三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擔保債權總額變更為2,34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5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7年5月21日邀同相對人丙○○○為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950,000元,借款期間為12年,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97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95,4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欠款記錄、繳款紀錄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3│建│2,400.00│80000分之34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2│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22層樓房│80│80│平│鋼筋│8.│平│全部│││08│慶平路507之5│平區金華│鋼筋混凝│.7│.7│方│混凝│17│方│││││號3樓之2│段63地號│土造│0│0│公│土造││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403建號,權利範圍:80000分之476;││金華段5404建號,權利範圍:80000分之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