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 王照明 被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因告訴被上訴人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之判決。而公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鄭三源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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