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111號
原   告  楊進發
       楊慶良
       楊鈴義
       楊文和
       吳楊鬆
       楊琇伊
       楊阿珠
      盧 楊桂米
       楊桂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宗識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另起訴前已死亡者
,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
定登記,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惟被告已於79年7月
22日死亡,有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109年5月22日雲虎戶
字第1090001819號函檢附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
於訴訟繫屬前死亡,依上說明,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
被告既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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