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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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801號聲請人 陳鑽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義峰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9年5月25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6,084元,詎於89年6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件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禁止規定,應屬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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