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卉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5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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