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 蔣幸華 即呈怡企業行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幸華即呈怡企業行、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呈怡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蔣幸華、甲○○、乙○○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