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號
聲請人 王治珍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971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