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原告甲○○同上址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景宜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