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具保人 簡敏如 被告 余樹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敏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樹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簡敏如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按址拘提亦無所獲,具保人經通知猶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亦依法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