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 陳曼玲 相對人 朱雲袖 相對人 蘇盈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因本院10
2年度雄簡字第2321號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之上開損害賠償事件,業由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971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茲因本件聲請與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基於同一事實理由,應由該事件一併辦理。是本件聲請顯屬重複,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