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75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8月29日中分三偵字第09700239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7月30日凌晨2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某公園女廁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第3級毒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在警訊時之自白。
(二)台中市警察局保安隊警員職務報告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
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