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賓士庭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芬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逾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利息請求,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