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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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鎮安選任辯護人顏名澤律師
伍經翰律師 柯晨晧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偲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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