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依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貳柒伍只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依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2年2月6日期滿。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275只,及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分別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次按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依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59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2年2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275只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現金500元為被告自行繳回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及犯罪所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