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誌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誌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誌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類似、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似,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經本院詢問受刑人如就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意見,請於一定期限內回覆,而其於收受函文後並未回覆,有本院之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證(聲字卷第91-93頁),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06月15日8時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10年12月6日14時21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11年5月25日19時1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179號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2年度訴字第28號112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1日112年03月08日112年03月0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2年度訴字第28號112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2月17日112年04月06日112年04月06日備註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4號。2、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8號。2、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8月19日20時24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11年03月09日111年05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等嘉義地檢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9號等嘉義地檢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號112年度訴字第231號112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12年03月08日112年07月13日112年07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號112年度訴字第231號112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06日112年08月09日112年08月09日備註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8號。2、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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