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殷誌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殷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殷誌因⑴犯恐嚇罪案件,經本院95年上易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⑵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犯替代役實施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7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犯強盜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7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
上開⑴⑵⑶三罪嗣經本院97年聲減字第983號裁定減刑並與上開⑷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