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26號聲請人 許春櫻 訴訟代理人 葉信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許春櫻│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101年4月6日│14,106元│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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