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 王元傑 代理人 王宇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4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9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65合計:85,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