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02號原告 紀秀 被告 許佩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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