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714號原告 林敏瑛 被告 林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旭瑋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民國111年7月27日民/刑事假暨聲請改期狀所附信封各1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林敏瑛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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