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9號上訴人 林杰志 被上訴人A女(姓名及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