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建宏 被告 宋旻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達鴻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