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桃補字第一六一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四百四十元,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
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
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劉璟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