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劉懿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5,2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懿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5日止累計125,270元未給付,其中124,000元為消費款、1,27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8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3,204元
劉懿儂
自114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2
80,796元
劉懿儂
自114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