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原住雲林
          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貳萬捌仟
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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