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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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媛婷
李祐泓 薛人俊 李昶輝 曾建勳 梁哲維 黃亨文 鄭鎰鋒 錢穎蓁 倪志成 王士豪 李科漢 黃家寶 蔡雨純 姜崇熙 王鳴菲 上十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姜崇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工資等案,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16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始為適法。
二、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如欲委任他人代理,應出具委任狀。
三、 陳明 聲請狀請求標的欄之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
四、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係受僱於債務人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廖宜財 僅為該公司負責人,非僱傭契約之當事人,請釋明對廖宜財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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