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1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王蓓晴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1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月16日上午1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王蓓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931元,及自民國111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雅惠

法 官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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