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王蓓晴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1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月16日上午1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王蓓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931元,及自民國111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雅惠
法 官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