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聲字第6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603號聲請人 朱旺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假處分之聲請,除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外,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此在行政訴訟法第30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就該事件,以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事由,向本院聲請假處分。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為適當之投票安排,俾使聲請人就民國109年8月15日高雄市長第3屆市長補選案,得行使選舉之權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語。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