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學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學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9年10月28日刑鑑字第1090062749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57至158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MDMA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果汁包25包(驗前總淨重約77.57公克,含紅色包裝袋25個)